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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回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组宣部    添加日期:2021-03-30

贯彻落实《绥芬河市派驻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做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绥芬河市派驻纪检监察巡回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坚持日常巡检为主、专项巡检为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检主体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为检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巡检工作。

三、检对象

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股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巡检内容

1.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情况。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3.纠治“四风”,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4.其他需要巡检事项。

五、巡检形式和重点

1.定期巡检主要采取巡察方式,进驻受检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重点对受检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归口监督各单位每年定期巡检1次以上

2.日常巡检主要采取自查上报、会议调度、工作调研、明察暗访以及参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重点对受检单位执行六大纪律、落实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巡检主要采取督查督导、实地考察和调查核实等方式,重点对受检单位落实上级领导部署交办事项、处置重大问题线索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巡检程序

1.前期准备。巡检事项需经纪检监察组办公会议研究,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定巡检事项后,纪检监察组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暗访事先不予通知;驻在单位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以及其他应该邀请纪检监察组参加的会议,驻在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纪检监察组。

2.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听取受检单位工作汇报、受理党员干部反映问题线索、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看台账资料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意见反馈。纪检监察组在巡检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受检单位收到整改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制订的整改方案报纪检组,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组。

4.向上报告。纪检监察组在巡检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监委书面汇报整个巡检情况。

七、成果运用

1.巡检结果作为受检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评价依据。

2.巡检中发现的情况,作为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代表委员提名时,纪检监察组出具书面廉政意见的重要参考。

3.根据工作需要,将巡检结果和整改成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巡检中所了解收集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组按照问题线索类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巡检工作台账,强化跟踪落实。

八、工作要求

参与巡检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依法履职,依规执纪,严守纪律。受检单位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要支持配合巡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发现违纪违规现象,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