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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日期:2020-11-11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确保安全、正确使用印章,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管理

本着谁用章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印章使用管理程序。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确保印章安全,防止被非法使用。在印章管理中办公室对用章程序负责,用章人和批准领导对用章具体事项负责。

(一)严格规范使用印章。各室(部门)使用印章,须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对用章程序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事项使用印章,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用章领导签字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对用章程序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严禁未经审批私自使用印章。

(二)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出纳员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负责财务专用章与名章不得交予他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支票、付款凭证、支付凭证等银行结算票据及报表等),使用时须经分管用章领导签字批准,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须经委机关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印章保管人对用章程序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事项使用财务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须经委机关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印章保管人对用章程序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设置印章使用审批登记簿详细登记印章使用申请审批情况。印章保管人有权要求用印人员严格登记,完成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履行审批手续或经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情况有权拒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请示有关领导,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登记簿内容事项要填写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四)印章一律不准外借。正常情况下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须填写《市纪委监委机关携带印章外出审批单》,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用章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对用章程序审核登记后,由两人以上携带。印章带出期间,只可用于申请事由,并由印章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五)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单据、凭证、文书、合同、协议、票据等纸制材料上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制发的各类通知文件

2.需要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3.对外提供的报告、报表;

4.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情形。

(二)申请使用印章程序

1.因制发文件申请使用印章的,按要求填写《发文审批单》,经委机关相关领导逐级会签后,由印章保管人在正式文件上加盖印章。

2.因其他工作申请使用印章的,按要求填写《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审批登记簿》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对用章程序审核后,由印章保管人在批准材料上加盖印章。

3.申请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按要求填写《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审批登记簿》,经委机关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出纳员对用章程序审核登记后,在批准材料上加盖印章。

4.申请使用财务专用章,按要求填写《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审批登记簿》,经分管用章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在批准材料上加盖印章。

5.印章保管人应对《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审批登记簿》登记内容和申请加盖印章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如有疑问有权要求申请使用印章人员补办手续或重新审批。

三、责任追究

(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在印章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用章人和批准领导的责任;因程序问题造成印章私自使用的,追究办公室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给委机关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党纪政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