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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 明确“十条禁令”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    来源: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20-08-20

  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十条禁令”,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约法三章”。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近段时间,黑龙江相继查处了省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原主任刘刚、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韩鸥、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二级调研员李文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省纪委监委还以哈尔滨市政协原主席姜国文、哈尔滨市纪委原常委刘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题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教育、深刻反思,全面梳理检视问题,限期整改落实,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由于生活圈、朋友圈不够净化,社会关系复杂而容易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实际,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印发了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

  《规范》简明扼要、指向明确,共10条内容,对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之间的联系,《规范》明确要求“禁止与联系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私下接触、相互请托”“禁止与检举控告对象、问题线索涉及对象、审查调查对象及其涉案人员或者密切关系人私下交往”。

  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泄露案情、跑风漏气等行为,强调“禁止泄露监督执纪执法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禁止打探案情、违规过问案件、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

  为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对纪检监察干部交往事项进行细化,划出“硬杠杠”,要求“禁止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执法活动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禁止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禁止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财物”“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或者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同时,《规范》还对纪检监察干部言行举止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禁止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颐指气使,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随着《规范》的出台,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打铁的人必是铁打的人,《规范》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用铁的纪律严格监督和管理干部,加强队伍自我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咬耳扯袖、及时提醒;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诫勉;对情节较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滕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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