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起破坏营商环境案例的通报
作者: 来源:党风政风监督室 添加日期:2021-07-05
绥纪通〔2021〕13号
关于2起破坏营商环境案例的通报
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正风肃纪、强化震慑,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查处的2起破坏营商环境案例通报如下:
一、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中队中队长魏振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收取案件当事人鉴定费用问题。2012年5月22日,绥芬河市某木材厂发生爆炸案,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参与案件技术辅助工作。在涉案当事人屠某被羁押期间,魏振军预先收取屠某妻子周某9000元鉴定费用。后将1000元法医学鉴定费上交市公安局财务室并出具票据凭证,其余8000元费用未出具相关收费凭证。2018年5月,举报人反映问题后,魏振军通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案民警将8000元返还。魏振军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1年6月6日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二、市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朱宏玲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被执行人索要执行款问题。朱宏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其朋友郝某诉杜某、石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为其朋友郝某谋取私利,以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向被执行人石某索要执行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司法执法不公问题,2021年5月12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责任和担当。要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整治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推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市纪委监委将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不作为乱作为,弄权寻租、吃拿卡要、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违纪违法问题,严查快办,真正做到利剑高悬、警钟长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