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曝光

关于1起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通报

作者:    来源:党风室    添加日期:2020-09-10

绥纪通202011

关于1起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通报

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正风肃纪、强化震慑,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查处的1起“破坏营商环境”问题通报如下:

毛尚玉任原国土资源局阜宁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的问题。1998年,毛尚玉为唐某位于鹿窖沟的一宗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绥集建(籍)字第999号,并建立档案。档案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林权证、唐某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毛尚玉因疏于对土地档案的管理,导致唐某鹿窖沟土地档案丢失。

毛尚玉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任阜宁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玩忽职守,造成土地档案丢失。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2020年8月5日监委委务会批准,决定给予毛尚玉记过处分。

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要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强化担当,把整治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将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对不知敬畏,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不作为乱作为,弄权寻租、吃拿卡要、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违纪违法问题,严查快办,真正做到利剑高悬、警钟长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828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