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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起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通报

作者:    来源:党风室    添加日期:2020-08-04

关于2起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通报

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市纪委从严从实查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为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严明纪律,市纪委监委对查处的2起群众身边腐败问题通报如下:

一、阜宁镇朝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方春维不遵守财经纪律,将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2013年2月和2014年3月,方春维时任阜宁镇朝阳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委会收到的742亩机动地的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共计103,182.52元,存入了个人帐户。此款,于2014年1月,存入村集体账户38,500.00元、支付卫生清理费11,379.02元。2017年12月,余款53,303.50存入村集体账户。

方春维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建议给予方春维党内警告处分。又因方春维于2016年12月19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操办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予从重处理。给予方春维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市司法局副科级干部秦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2017年2月,秦宁受理王某与绥芬河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违规收取代理费10,000.00元(未出具收据),并委托律师费某帮助其办理此案,秦宁在明知自己是公职人员身份不能有偿代理案件的情况下,个人留用了收取的代理费。事后,王某对此案件执行结果不满意,要求秦宁将10,000.00元代理费归还,2020年6月15日,秦宁将10,000.00元代理费退还给王某。秦宁身为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群众利益,给予秦宁记过处分。

市纪委希望违纪干部深刻反省、及时整改,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2起案例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根植于思想、落实到行动。各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到位,市纪委要把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摆在突出位置,重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的成效,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干部作风更加优良,政治生态更加好转

                 

                  中共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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