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之窗 >> 廉政时评

贯彻落实《意见》 强化自我监督 | 坚持聚焦主责主业 从严从实强化自我监督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21-01-21

《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既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持续防治“灯下黑”的重要举措,对于从严从实强化自我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聚焦“两个维护”,扎紧织密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

  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践行“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在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必须从严从实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始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谁来监督纪委”、“清理好门户”、防治“灯下黑”等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先后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督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职尽责,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印发《意见》,持续扎紧织密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着力推进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体现了捍卫新时代纪检监察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坚定决心。

  开启新征程,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融入监督执纪执法各项工作,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和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离岗报备、“八小时外”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规定,把“八小时内”监督与“八小时外”监督有机贯通起来,努力做到“提人知事、提事知人”。

  聚焦关键少数,压紧压实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意见》明确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关键少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把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作为首要政治责任落实落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

  为深入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我们增设专室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对象、突出监督重点,切实抓住“关键少数”,层层传导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推动压力下传、取得实效,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努力做到既管好自己、作好表率,又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同时,把下级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监管不严的,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对存在失职失责、隐瞒不报、纵容包庇的,严肃追责问责。

  聚焦执纪执法,持续防治灯下黑

  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必须用来为党和人民服务。进入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既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关键所在。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当作“看家本领”学好用好,准确把握两部法规的内涵要义,始终牢记“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始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面向新时代,要把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职作为重点,紧盯“关键少数”、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结合系统行业特点,研究分析不同层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权力特点、用权特点、主要风险点和问题多发点,及时调整作风不实、能力不足的纪委书记,严肃问责不担当、不作为的纪委书记,坚决查处乱作为、假作为的纪委书记。为防止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下级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规依纪依法乱作为,切实把监督人与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对下级纪检机构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处分处理的审核把关,督促指导下级纪检机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人者必先正己。做实做细干部监督工作,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举措,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坚守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稳妥有序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徐加爱,作者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1日理论周刊第7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