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纪检监察一室

市纪委提出十个严禁确保办案安全

作者:    来源: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添加日期:2014-12-26

绥芬河市纪委针对案件工作持续高位运行的态势,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研究制定了安全办案工作职责、办案设备管理、保密、谈话等安全办案工作制度,明确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十个严禁”,即:

严禁把有关案情泄露给家属、亲友等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查处案件的有关内容;

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案件查处的批示、进度、数字、处分情况资料;

严禁未经批准携带案件查处的文件、案卷等资料外出; 

严禁过问、查阅、记录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案件、案卷、文件和资料;

严禁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或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严禁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调查取证;

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拖延执行调查任务;严禁私自会见涉案人员及其家属;

严禁违反办案纪律,坚持文明办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