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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廉洁办案新举措

作者:    来源: 市纪委纪工委     添加日期:2014-10-22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扎实工作,有效杜绝“灯下黑”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在案件查办监督管理工作上,制定四项纪律、明确三个责任、实行两次报告确保廉洁办案。

一是制定“四项”办案纪律。办案人员不准与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及其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私自或单独接触;不准参与调查人或调查单位安排的吃请、娱乐活动;不准参与涉案单位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准相互打探案情、干扰和影响办案。

二是明确“三个”责任。明确规定主管领导对分管各室办案工作的廉洁情况负总责,各室主任对其负责案件的廉洁情况负主要责任,调查组成员对自己承担的案件检查任务中的廉洁情况负直接责任。对办案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调出调查组以及追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是“两次” 述廉情况报告。主办人要向主管领导或纪委常委会进行两次廉洁办案情况报告,一是在案件初核阶段进行报告,二是立案调查结束后进行报告,根据报告情况由分管领导或常委会进行廉洁办案指导,以实现内部监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