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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起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作者:    来源:中共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添加日期:2019-08-14

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1起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如下:

市粮食局会计丁艳萍在任市粮食局会计并兼职粮食局业务工作期间,用其女儿、丈夫及其他人的车票,在粮食局虚报差旅费共计16笔,累计18,168.50元。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给予丁艳萍政务警告处分。鉴于丁艳萍于2017年1月15日退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2019年6月27日市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再对丁艳萍作出政务处分,收缴涉案款人民币18,168.50元。

丁艳萍在任市粮食局会计期间,本应带头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但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工作之便虚报差旅费,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问题中吸取教训,时刻敲响警钟,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自觉抵制不良作风。各级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担当,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相应的内控机制,使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明高线、知底线、不踩红线。要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关键岗位人员经常“咬耳扯袖”,抓早抓小,把严明纪律落实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中共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