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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氏规范》

作者:    来源:相关素材收集于网络    添加日期:2022-05-20

《郑氏规范》

郑义门

第一条

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

第二条

时祭之外,不得妄祀徼福。凡遇忌辰,孝子当用素衣致祭。不作佛事,象钱寓马亦并绝之。是日不得饮酒、食肉、听乐,夜则出宿于外。

第三条

祠堂所以报本,宗子当严洒扫扃钥之事,所有祭器服不许他用。祭器服,如深衣、席褥、盘盏、碗碟、椅桌、盥盆之类。

第四条

祭祀务在孝敬,以尽报本之诚。其或行礼不恭,离席自便,与夫跛倚、欠伸、哕噫、嚏咳,一切失容之事,督过议罚。督过不言,众则罚之。

第五条

拨常稔之田一百五十亩,世远逐增,别蓄其租,专充祭祀之费。其田券印“义门郑氏祭田”六字,字号步亩亦当勒石祠堂之左,俾子孙永远保守。有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第六条

子孙入祠堂者,当正衣冠,即如祖考在上,不得嬉笑、对语、疾步。晨昏皆当致恭而退。

第七条

宗子上奉祖考,下壹宗族。家长当竭力教养,若其不肖,当遵横渠张子之说,择次贤者易之。

第八条

诸处茔冢,岁节及寒食、十月朔,子孙须亲展省,妇人不与。近茔竹树不许剪拜,各处庵宇更当葺治。至于作冢制度,已有《家礼》可法,不必过奢。

第九条

坟茔年远,其有平塌浅露者,宗子当择洁土益之,更立石深刻名氏,勿致湮灭难考。

第十条

四月一日,系初迁之祖遂阳府君降生之朝,宗子当奉神主于有序堂,集家众行一献礼,复击鼓一十五声,令子弟一人朗诵谱图一过,曰明谱会。圆揖而退。

第十一条

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侈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耽曲蘖以乱厥性。有一于此,既殒尔德,复隳尔胤。眷兹祖训,实系废兴。言之再三,尔宜深戒。听,听,听。”众皆一揖,分东西行而坐。复令子弟敬诵孝悌故实一过,会揖而退。

第十二条

每旦,击钟二十四声,家众俱兴。四声咸盥漱,八声入有序堂。家长中坐,男女分坐左右,令未冠子弟朗诵男女训戒之辞。《男训》云:“人家盛衰,皆系乎积善与积恶而已。何谓积善?居家则孝悌,处事则仁恕,凡所以济人者皆是也;何谓积恶?恃已之势以自强,克人之财以自富,凡所以欺心者皆是也。是故能爱子孙者遗之善,不爱子孙者遗之恶。《传》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天理昭然,各宜深省。”《女训》云:“家之和与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也;何谓不贤?淫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也。天道甚近,福善祸淫,为妇人者不可不畏。”诵毕,男女起,向家长一揖,复分左右行,会揖而退。九声,男会膳於同心堂,女会膳於安贞堂。三时并同。其不至者,家长规之。

第十三条

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须咨禀而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与。

第十四条

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举家随而谏之。然必起敬起孝,毋妨和气。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

第十五条

为家长者当以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之意。临事之际,毋察察而明,毋昧昧而昏,须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可也。

第十六条

家中产业文券,既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仍书字号。置立《砧基簿》,书告官印押,续置当如此法。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第十七条

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有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第十八条

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之。但长一年者,受三十拜;又不悛,则会众痛箠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三年能改者复之。

第十九条

凡遇凶荒事故,或有阙支,家长预为区划,不使匮乏。

第二十条

朔望二日,家长检点一应大小之务。有不笃行者议罚;诸簿籍过日不结算及失时不具呈者,亦量情议罚。

第二十一条

内外屋宇、大小修造工役,家长常加检点。委人用工,毋致损坏。

第二十二条

每岁掌事子弟交代,先须谒祠堂,书祝致告,次拜家长,然后领事。

第二十三条

设典事二人,以助家长行事。必选刚正公明、材堪治家、为众人之表率者为之,并不论长幼、不限年月。凡一家大小之务,无不预焉。每夜须了诸事,方许就寝。违者,家长议罚。

第二十四条

每夜会聚之际,典事对众商榷,何日可行某事,书之于籍。上半月所书,下半月行之;下半月所书,次上半月行之,庶无迂滞之患。事当即行者弗拘。

第二十五条

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四十以上方可,然必二年一轮。有善公言之,有不善亦公言之。如或知而不言,与言而非实,众告祠堂,鸣鼓声罪,而易置之。

第二十六条

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先拜尊长四拜,次受卑幼四拜,然后鸣鼓,细说家规,使肃听之。

第二十七条

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所以为齐家之则,而家之盛衰系焉,不可顾忌不言。在上者,必当犯颜直谏,谏若不从,悦则复谏;在下者则教以人伦大义,不从则责,又不从则挞。

第二十八条

立《劝惩簿》,令监视掌之,月书功过,以为善善恶恶之戒。有沮之者,以不孝论。

第二十九条

造二牌,一刻“劝”字,一刻“惩”字,下空一截,用纸写贴。何人有功,何人有过,既上《劝惩簿》,更上牌中,挂会揖处,三日方收,以示赏罚。

第三十条

设主记一人,以会货泉谷粟出纳之数。凡谷匣收满,主记封记,不许擅开,违者量轻重议罚。如遇开支,主记不亲视,罚亦如之。钥匙皆主记收,遇开支则渐次付之,支讫,复还主记。

第三十一条

选老成有知虑者通掌门户之事。输纳赋租,皆禀家长而行。至于山林陂池防范之务,与夫增拓田业之勤,计会财息之任,亦并属之。

第三十二条

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凡子弟,当随掌门户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若年过七十者,当自保绥,不宜轻出。

第三十三条

增拓产业,长上必须与掌门户者详其物与价等,然后行之。或掌门户者他出,必俟其归,方可交易。然又预使子弟亲去看视肥瘠②及见在文凭无差,切不可鲁莽,以为子孙之害。

第三十四条

凡置产业,即时书于《受产簿》中,不许过于次日,仍用招人佃种。其或失时不行,家长朔望检点议罚。

第三十五条

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

第三十六条

每年之中,命二人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钱粟之类;又命二人掌管旧事,所掌冠婚丧祭及饮食之类。然皆以六月而代,务使劳逸适均。

第三十七条

新旧管轮当,须视为切已之事。计会经理,自二十五岁至六十岁止。过此血气既衰,当优遇之,毋任以事。

第三十八条

新旧管皆置《日簿》,每日计其所入几何,所出几何,总结于后,十日一呈监视。果无私滥,则监视书其下,曰:“体验无私”。后若显露,先责监视,次及新旧管。

第三十九条

新管置一《总租簿》,明写一年逐色谷若干石,总计若干石,又新置田若干石。此是一定之额,却于当年十二月望日,以所收者与前谷总较之,便知实欠多少,以凭催索。后索到者,别书于《畸零簿》,至交代时,却入《总租簿》内通算。

第四十条

新管所收谷麦,每匣收讫,即结总数报于主记。置《租赋簿》,令其亲书“某号匣系某人于某年月日收何等谷麦若干石”。量出之时,亦须置簿,书写“某匣舂磨自某日支起至某日用毕”,以凭稽考。

第四十一条

新管所管谷麦,必当十分用心,及时收晒,免致蒸烂;收支明白,不至亏折;关防勤谨,不至透失。赏则及之,若有前弊,罚本年衣资绵线不给。如遇称收繁冗,则拨子弟分收之。

第四十二条

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诸家长。至交代时通结大数,书于《总租簿》,云“收到佃家钱货若干,总记租谷若干”。如以禽畜之类准折者,则付与旧管,支钱入帐,不可与杂色钱同收。

第四十三条

田地有荒芜者,新管逐年招佃。或遇坍江冲决,亦即书簿,以俟开垦。开垦既毕,复入原簿,免致失於照管。

第四十四条

田租既有定额,子孙不得别增数目。所有逋租亦不可起息,以重困里党之人。但务及时勤索,以免亏折。

第四十五条

佃家劳苦不可备陈,试与会计之,所获何尝补其所费。新管当矜怜痛悯,不可纵意过求,设使尔欲既遂,他人谓何。否则贻怒造物②,家道弗延。除正租外,所有佃麦、佃鸡之类,断不可取。

第四十六条

邻族分岁之饮,旧管于冬至后排日为之。

第四十七条

男女六十者,礼宜异膳。旧管尽心奉养,务在合宜。违者罚之。

第四十八条

新管簿书不分明者,不许交代。一应催督钱谷,须是先时逐项详注已未收索之数,于交代日分明条说,并承帐人交付。虽累更新管,要如出于一手,庶不使人欺隐。旧管簿书不分明者,亦不许交代。

第四十九条

所用监视及新旧管,其有才干优长、不可遽代者,听众人举留。

第五十条

设羞服长一人,专掌男女衣资事。宜先措置,夏衣之给,须在四月;冬衣之给,须在九月。不得临时猝办,如或过时不给,家长罚之。初生男女,周岁则给。

第五十一条

男子衣资,一年一给;十岁以上者半其给,给以布;十六岁以上者全其给,兼以帛;四十岁以上者优其给,给以帛。仍皆给裁制之费。若年至二十者,当给礼衣一袭。巾履则一年一更。

第五十二条

妇人衣资,照依前数,两年一给之。女子及笄者,给银首饰一副。

第五十三条

每岁羞服长除给男女衣资外,更于四时祭后一日,俵散诸妇履材及油泽、脂粉、针花之属。

第五十四条

各房染段,羞服长斟酌为之,仍置簿书之,毋使多寡不均。

第五十五条

子孙须令饱暖,方能保全义气。当令廉谨有为者以掌羞服之事,务要合宜,而无不足之叹。

第五十六条

设掌膳二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务要及时烹爨,不许干预旧管杂役,亦须一年一轮。

第五十七条

择廉谨子弟二人,收掌钱货。所出所入,皆明白附簿。或有折陷者,勒其本房衣资首饰补还公堂。

第五十八条

择廉干子弟二人,以掌营运之事。岁终会算,统计其数,呈于家长。监视严加关防,察其私滥。

第五十九条

子孙以理财为务者,若沉迷酒色、妄肆费用以致亏陷,家长覆实罪之,与私置私积者同。

第六十条

委人启肆,皆公堂给本与之,一年一度,新管为之结算,其子钱纳诸公堂。

第六十一条

畜牧树艺,当令一人专掌之。须置簿书写数目,以凭稽考。然须常加点检,务要增益。如或失时不办,本人本年衣资不给。

第六十二条

设知宾二人,接奉谈论、提督茶汤、点视床帐被褥,务要合宜。

第六十三条

亲宾往来,掌宾客者禀于家长,当以诚意延款,务合其宜。虽至亲,亦宜宿于外馆。

第六十四条

亲朋会聚若至十人,旧管不许于夜中设宴。时有小酌,亦不许至一更,昼则不拘。

第六十五条

亲姻馈送,一年一度,非常吊庆则不拘。此切不可过奢,又不可视贫而加薄,视富而加厚。

第六十六条

子弟未冠者,学业未成,不听食肉,古有是法。非惟有资于勤苦,抑欲其识齑盐之味。

第六十七条

子弟未冠者不许以字行,不许以第称,庶几合于古人责成之意。

第六十八条

子弟年十六以上,许行冠礼,须能暗记四书五经正文,讲说大义方可行之。否则,直至二十一岁。弟若先能,则先冠,以愧之。

第六十九条

子弟当冠,须延有德之宾,庶可责以成人之道。其仪式尽遵《文公家礼》。

第七十条

子弟已冠而习学者,每月十日一轮,挑背已记之书,及谱图、家范之类。初次不通,去巾一日;再次不通,则倍之;三次不通,则分紒如未冠时,通则复之。

第七十一条

女子年及笄,母为选宾行礼,制辞字之。

第七十二条

婚姻乃人道之本。亲迎醮啐奠雁授绥之礼,人多违之。今一去时俗之习,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第七十三条

婚嫁必须择温良有家法者,不可慕富贵以亏择配之义。其豪强、逆乱、世有恶疾者,毋得与议。

第七十四条

立嘉礼庄一所,拨田一千五百亩,世远逐增,别储其租,令廉干子弟掌之,专充婚嫁诸费。男女各以谷一百五十石为则。

第七十五条

娶媳须以嗣亲为重,不得享宾,不得用乐,违者罚之。入门四日,婿妇同往妇家,行谒见之礼。

第七十六条

娶妇三日,妇则见于祠堂,男则拜于中堂,行受家规之礼。先拜四拜,家长以家规授之,嘱其谨守勿失;复四拜而去。又以房匾授之,使其揭于房闼之外,以为出入观省,会茶而退。

第七十七条

子孙当娶时,须用同身寸制深衣一袭,巾履各一事,仍令自藏,以备行礼之用。

第七十八条

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

第七十九条

女子议亲,须谋于众,其或父母于幼年妄自许人者,公堂不与妆奁。

第八十条

女适人者,若有外孙弥月之礼,惟首生者与之,余并不许,但令人以食味慰问之。

第八十一条

甥婿初归,除公堂依礼与之,不得别有私与.诸亲并同。

第八十二条

姻家初见,当以币帛为贽,不用银斝。他有馈者,此亦不受。

第八十三条

丧礼久废,多惑于释老之说,今皆绝之。其仪式遵《文公家礼》。

第八十四条

子孙临丧,当务尽礼,不得惑于阴阳非礼拘忌,以乖大义。

第八十五条

丧事不得用乐。服未阕者不得饮酒食肉,违者不孝。

第八十六条

子孙器识可以出仕者,颇资勉之。既仕,须奉公勤政,毋踏贪黩,以忝家法。任满交代,不可过于留恋;亦不宜恃贵自尊,以骄宗族。仍用一遵家范,违者以不孝论。

第八十七条

子孙倘有出仕者,当蚤夜切切以报国为务。怃恤下民,实如慈母之保赤子;有申理者,哀矜恳恻,务得其情,毋行苛虐。又不可一毫妄取于民。若在任衣食不能给者,公堂资而勉之;其或廪禄有余,亦当纳之公堂,不可私于妻孥,竞为华丽之饰,以起不平之心。违者天实临之。

第八十八条

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如被诬指者则不拘此。

第八十九条

宗人实共一气所生,彼病则吾病,彼辱则吾辱,理势然也。子孙当委曲庇覆,勿使失所,切不可恃势凌轹以忝厥其祖。更于缺食之际,揆其贫者,月给谷六斗,直至秋成住给。其不能婚嫁者,助之。

第九十条

为人之道,舍教其何以先?当营义方一区,以教宗族之子弟,免其束修。

第九十一条

宗族无所归者,量拨房屋以居之。更劝勿用火葬,无地者听埋义冢之中。

第九十二条

立义冢一所。乡邻死亡委无子孙者,与给槥椟埋之;其鳏寡孤独果无自存者,时赒给之。

第九十三条

宗人无子,实坠厥祀,当择亲近者为继立之,更少资之。

第九十四条

宗人若寒,深当悯恻。其果无衾与絮者,子孙当量力而资助之。

第九十五条

祖父所建义祠,奉宗族之无后者。立春祭先祖毕,当令子孙设馔祭之,更为修理,毋致隳坏。

第九十六条

立春当行会族之礼,不问亲疏,户延一人,食品以三进为节。

第九十七条

里党或有缺食,裁量出谷借之,后催元谷归还,勿收其息。其产子之家,给助粥谷二斗五升。

第九十八条

展药市一区,收贮药材。邻族疾病,其症彰彰可验,如疟痢痛疖之类,施药与之。更须诊察寒热虚实,不可慢易。此外不可妄与,恐致误人。

第九十九条

桥圮路淖,子孙倘有余资,当助修治,以便行客。或遇隆暑,又当于通衢设汤茗一二处,以济渴者。自六月朔至八月朔止。

第一百条

里党之痒疴疾痛,吾子孙当深念之。彼不自给,况望其馈遗我乎?但有一毫相赠,亦不可受,违者必受天殃。

第一百零一条

拯救宗族里党一应等务,令监视置《推仁簿》逐项书之,岁终于家长前会算。其或沽名失实及执吝不肯支者,天必绝之。此吾拳拳真切之言,不可不谨,不可不慎。

第一百零二条

子孙须恂恂孝友,实有义家气象。见兄长,坐必起立,行必以序,应对必以名,毋以尔我,诸妇并同。

第一百零三条

子孙之于尊长,咸以正称,不许假名易姓。

第一百零四条

兄弟相呼,各以其字冠于兄弟之上;伯叔之命侄亦然,侄子称伯叔,则以行称,继之以父;夫妻亦当以字行,诸妇娣姒相呼并同。

第一百零五条

子侄虽年至六十者,亦不许与伯叔连坐,违者家长罚之,会膳不拘。

第一百零六条

卑幼不得抵抗尊长,一日之长皆是。其有出言不逊、制行悖戾者,姑诲之。诲之不悛者,则重箠之。

第一百零七条

子孙受长上诃责,不论是非,但当俯首默受,毋得分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子孙固当竭力以奉尊长,为尊长者亦不可挟此自尊。攘拳奋袂,忿言秽语,使人无所容身,甚非教养之道。若其有过,反复喻戒③之;甚不得已者,会众箠之,以示耻辱。

第一百零九条

子孙黎明闻钟即起。监视置《夙兴簿》,令各人亲书其名,然后就所业。或有托故不书者,议罚。

第一百十条

子孙饮食,幼者必后于长者。言语亦必有序伦,应对宾客,不得杂以俚谷方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子孙不得谑浪败度、免巾徒跣。凡诸举动,不宜掉臂跳足以陷轻儇。见宾客亦当肃行祗揖,不可参差错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子孙不得目观非礼之书,其涉戏谑淫亵之语者,即焚毁之,妖幻符咒之属并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子孙不得从事交结,以保助闾里为名而恣行已意,遂致轻冒刑宪,隳圮家业。故吾再三言之,切宜刻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子孙毋习吏胥,毋为僧道,毋狎屠竖,以坏乱心术。当时以“仁义”二字铭心镂骨,庶或有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广储书籍,以惠子孙,不许假人,以至散逸。仍识卷首云:“义门书籍,子孙是教;鬻及借人,兹为不孝。”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迎礼法之士,庶几有所观感,有所兴起。其于问学,资益非小。若哤词幼学之流,当稍款之,复逊辞以谢绝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小儿五岁者,每朔望参祠讲书,及忌日奉祭,可令学礼。入小学者当预四时祭祀。每日早膳后,亦随众到书斋祗揖。须值祠堂者及斋长举明,否则罚之;其母不督,亦罚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子孙自八岁入小学,十二岁出就外傅,十六岁入大学,聘致明师训饬。必以孝悌忠信为主,期抵于道。若年至二十一岁,其业无所就者,令习治家理财。向学有进者弗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孙年十二,于正月朔则出就外傅。见灯不许入中门,入者箠之。

第一百二十条

子孙为学,须以孝义切切为务。若一向偏滞词章,深所不取。此实守家第一事,不可不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子孙年未二十五者,除棉衣用绢帛外,余皆衣布。除寒冻用蜡履外,其余遇雨皆以麻履。从事三十里内并须徒步。初到亲姻家者不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子孙年未三十者,酒不许入唇;壮者虽许少饮,亦不宜沉酗杯酌,喧呶鼓舞,不顾尊长,违者箠之。若奉延宾客,唯务诚悫,不必强人以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子孙当以和待乡曲,宁我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先操忿人之心;若累相凌逼,进退不已者,当理直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秋成谷价廉平之际,籴五百石,别为储蓄;遇时缺食,依原价粜给乡邻之困乏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子孙不得惑于邪说,溺于淫祀,以邀福于鬼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子孙不得修造异端祠宇,妆塑土木形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子孙处事接物,当务诚朴,不可置纤巧之物,务以悦人,以长华丽之习。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子孙不得与人眩奇斗胜两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吾俭,吾何害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既称义门,进退皆务尽礼。不得引进倡优,讴词献妓,娱宾狎客,上累祖宗之嘉训,下教子孙以不善。甚非小失,违者家长箠之。

第一百三十条

家业之成,难如升天,当以俭素是绳是准。唯酒器用银外,子孙不得别造,以败我家。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俗乐之设,诲淫长奢,切不可令子孙听,复习肆之,违者家长箠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棋枰、双陆、词曲、虫鸟之类,皆足以蛊心惑志,废事败家,子孙当一切弃绝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子孙不得畜养飞鹰猎犬,专事佚游,亦不行恣情取餍,以败家事。违者以不孝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吾家既以孝义表门,所习所行,无非积善之事。子孙皆当体此,不得妄肆威福,图胁人财,侵凌人产,以为祖宗积德之累,违者以不孝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子孙受人贽帛,皆纳之公堂,后与回礼。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子孙不得无故设席,以致滥支。唯酒食是议,君子不取。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子孙不得私造饮馔,以徇口腹之欲,违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产者、病者不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遇生朝,父母舅姑存者,酒果三行;亡者则致恭祠堂,终日追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寿辰既不设筵,所有袜履,亦不可受,徒蠹①女工,无益于事。

第一百四十条

家中燕饷,男女不得互相献酬,庶几有别。若家长、舅姑礼宜馈食者非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房用度杂物,公堂总买而均给之,不可私托邻族,越分竞买鲜巧之物,以起乖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家众有疾,当痛念之,延良医以救疗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居室既多,守夜当轮用已娶子弟,终夜鸣磬以达旦,仍鸣小磬,周行居室者四次。所过之处,随手启闭门扃,务在谨严,以防偷窃。有故不在家者,次轮当者续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

防虞之事,除守夜及就外傅者,别设一人,谨察风烛,扫拂灶尘。凡可以救灾之工具,常须增置,若篮油系索之属。更列水缸于房闼之外,冬月用草结盖,以护寒冻。复于空地造屋,安置薪炭。所有辟蚊蒿烬亦弃绝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旱暵之时,子弟不得吝惜陂塘之水,以妨灌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诸妇必须安祥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然无故不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诸妇媟言无耻及干预阃外事者,当罚拜以愧之。

第一百四十八条诸妇初来,何可便责以吾家之礼?限半年,皆要通晓家规大意。或有不教者,罚其夫。初来之妇,一月之外,许用便服。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诸妇服饰,毋事华靡,但务雅洁。违则罚之。更不许其饮酒,年过五十者勿拘。

第一百五十条

诸妇之家,贫富不同,所用器物,或有或无。家长量度给之,庶不致缺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诸妇主馈,十日一轮,年至六十者免之。新娶之妇,与假三月;三月之外,即当主馈。主馈之时,外则告于祠堂,内则会茶以闻于众。托故不至者,罚其夫。膳堂所有锁匙及器皿之类,主馈者次第交之。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诸妇工作,当聚一处,机杼纺织,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革其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不可使侧室为之,以乱尊卑。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岁畜蚕,主母分给蚕种与诸妇,使之在房畜饲。待成熟时,却就蚕屋上箔,须令子弟直宿,以防风烛。所得之茧,当聚一处抽缫。更预先抄写各房所畜多寡之数,照什一之法赏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诸妇每岁所治丝棉之类,羞服长同主母称量付诸妇,共成段匹。羞服长复著其铢两于簿,主母则催督而成之。诸妇能自织造者,羞服长先用什一之法赏之,然后给散于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诸妇每岁公堂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货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公堂不许侵使。或有故意制造不佳及不登数者,则准给本房。甚者住其衣资不给;病者不拘。有能依期而登数者,照什一之法赏之,其事并系羞服长主之。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诸妇育子,不得接受邻族鸡子彘胃之类,旧管日周给之。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诸妇育子,苟无大故,必亲乳之,不可置乳母,以饥人之子。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其有庆吊势不可已者,但令人往。

第一百六十条

诸妇亲姻颇多,除本房至亲与相见外,余并不许。可相见者亦须子弟引导,方入中门,见灯不许。违者会众罚其夫。主母不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妇人亲族有为僧道者,不许往来。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朔望后一日,令诸孙聚揖之时,直说古《列女传》,使诸妇听之。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世人生女,往往多致淹没。纵曰女子难嫁,荆钗布裙有何不可?诸妇违者议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违者重罚其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少母但可受自己子妇跪拜,其余子弟不过长揖。诸妇亦同。有违之者,监视议罚。死后忌日亦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男女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以谨其嫌。春冬则十日一浴,夏秋不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男女不亲授受,礼之常也。诸妇不得用刀镊工剃面。

第一百六十八条

庄妇类多无识之人,最能翻斗是非。若非高明,鲜有不遭其聋瞽,切不可纵其来往。岁时展贺,亦不可令入房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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