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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了结的认识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20-04-03

  “了结”一词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多次出现,第四章“线索处置”第二十一条、第五章“谈话函询”第三十条、第六章“初步核实”第三十五条分别对“了结”作出了相关规定,既有线索处置中的“予以了结”,也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不管在线索处置还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阶段,从字面上理解,其都有完毕、结束之意,表示某条问题线索的办结,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但实践中发现,三个“了结”的作出程序、依据、后续处置方面又存在着明显不同之处。

  处置程序不同。第四章“线索处置”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了结”为“直接了结”,即“不查而结”,系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后,经线索评估小组研究直接予以了结;或承办部门受理问题线索后,进行综合研判,集体商议分析,提出直接了结的建议意见,不需要经过“核实”这个程序。而第五章“谈话函询”中的第三十条、第六章“初步核实”中的三十五条规定的“了结”为“查否了结”,即承办部门受理问题线索后,需对问题线索进行相应的核实,发现不存在该问题线索所举报的内容或问题,而后作出“予以了结”处置意见。综上,线索处置中“了结”与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中的“了结”是有明显的程序上的不同。

  原因不同。线索处置中“予以了结”的依据是该问题线索无可查性或没有调查必要性。诸如反映内容笼统空泛无实质性,不涉及具体问题;被反映人不明确或死亡;反映的问题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明显不合常理、明显不存在或者逻辑不通、不可能发生;或是问题线索与已了结的问题线索对于被反映人、反映问题内容完全一致的或实质性内容一致的,是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重复举报等。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是承办部门经核实发现所反映的问题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予以了结”结论。即线索处置中“了结”与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了结”所作出的原因依据存在区别,谈话函询与初步核实中的“了结”原因依据基本相同。

  后续处置不同。线索处置中的“了结”,意味着该问题线索办结,仅需存档备查即可,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的“予以了结”,虽同为问题线索办结,但还有后半篇文章。如:收到函询回复后,针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的,应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初步核实后,若针对反映问题失实予以了结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作者:龚远星 胡育龙 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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